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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会计证考试培训学校_中级会计无权代理考点

录入: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9/15
摘要: 为帮助大家全力备考,平顶山会计证考试培训学校平顶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中级会计培训班为大家汇总了中级会计《经济法》法律行为与代理重要考点:无权代理,快一起过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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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法律行为与代理重要考点: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举例】赵某被某单位开除,某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某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并未向社会表明赵某已经无权代理某单位。这个时候,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

  【提示】有理由相信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

  (1)相对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事实上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2)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例如:

  ①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②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二)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被撤销,行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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