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2014年12月,审计人员对甲公司税务审计时发现,2014年11月购进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异常:
借:固定资产 234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0
凭证附件为银行付款单据和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中高压站设备2套,含税单价117万元,计234万元,其中增值税额34万元,付款和开票日期均为2014年4月18日。企业4月估价入账固定资产,11月冲回估价,并作上述会计处理。从5月开始,对该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率5%。全年计提折旧=2340000×(1-5%)×8÷120=148200(元)。
审计人员质疑: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不抵扣进项税?为什么付款凭证和发票在6个月之后才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提供资料,甲公司与供应商乙于2014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乙方2014年4月将中高压站设备运抵甲方现场,在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开票结算付款。双方均履行合同。财务经理解释,因办税员突发急病,未及时办理增值税抵扣凭证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在清理办税员遗物时,找到购进设备未抵扣凭证,此时距开票时间已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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