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就必须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正确地填制原始凭证.具体来说,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制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二)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制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需要注意的是,年、月、日要按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齐全,不能简化;品名和用途要填写明确,不得含糊不清;有关人员的签章必须齐全.
(三)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总之,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书写要规范、清楚.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练,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的前面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五)编号要连续.各种凭证要连续编号,以便查考.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六)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七)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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